原创 2017-01-20 唐朝
第五课银行的其他负债详细了解过占银行负债八成的客户存款后,这节课接着谈负债表里其他负债科目。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本科目披露银行吸收的境内、境外金融机构的存款(不含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存的钱算客户存款),按“境内同业”和“境外同业”分别列示(工行财报252页)。
2014年5月16日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业内称为“127号文”),规定同业存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所以目前同业存放或是活期,或是一年以内的定期存款。
科目出现的缘由:两大主因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是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在本行开户存的钱。为什么会有一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把钱存在另一家银行的情况呢?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甲银行需要和乙银行发生业务往来,因而在乙银行开户以便利结算;二是甲银行的富余资金需要寻找更高的回报。
第一个原因很容易理解,由于网点或者牌照的限制,或者客户账户在不同银行的原因,银行总有些业务需要其他银行协助,所以需要在别的银行开户。通常各类许可牌照越多、网点分布越广泛的银行,越容易吸收同业存放。但第二个理由怎么理解呢?就是存贷比作祟。存贷比限制了银行放贷总额不可以超过吸收存款数额的75%,也就是说,大致上你吸收100元存款,最多只可以放75元贷款出去。或者说,你如果想要放75元贷款出去,必须配套100元存款。
还记得第一课里提到银行“印伪钞”总量受限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吗?银行靠一笔存款可以创造出“伪钞”的倍数上限=1/准备金率。然而,因为有了存贷比的限制,即便没有现金漏损,银行也无法触及这个上限——这是因为存贷比指标约束了央行法定准备金率政策的威力。
例如,我们假设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为10%,无现金漏损情况,民生银行吸收100元存款,缴纳10元准备金,然后放出去90元贷款……stop,stop!不可以。因为存贷比规定你最多只可以放出去75元贷款。
于是,发生了什么呢?民生银行吸收了100元存款,交了10元准备金,放了75元贷款,还剩了15元在手。我们知道,银行吸收存款是要付息的,而现金锁在保险柜里是没有收入的。如果一时找不到有效投资渠道,那至少可以存进别的银行去,多少能收几个利息。于是接受存款的银行,比如说工商银行,就诞生了一个会计科目叫作“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而民生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资产端也会对应产生一个科目,叫作“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
这个科目和下面的“拆入资金”很类似,都是民生银行的钱交给了工商银行。只不过若是民生银行在工商银行开立了账户,钱存进民生银行在工商银行的账户里(就好比你把钱存进你在工商银行的户头里一样),就是民生银行的资产——存放同业 、工商银行的负债——同业存放;
如果民生银行的钱直接借给了工商银行,那就是民生银行的资产——拆出资金、工商银行的负债——拆入资金。资金的成本:Shibor同业资金拆入或者拆出的价格(即拆借利率)在我国已经市场化了。由十家核心成员(五大国有行、国开行及招商、浦发、兴业、中信)及近百家基础成员,在央行的监督和管理下,构成我国同业资金交易市场。其形成的市场价格,即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缩写Shibor)。Shibor自2007年1月4日正式运行,现在已经是我国金融机构之间拆借资金的权威指导价格。
Shibor拆借报价团(目前由18家大型银行组成)每日根据手头资金的多寡,报出愿意拆入资金的利率(买钱的价格)和愿意拆出资金的利率(卖钱的价格),然后由同业拆借中心剔除最高、最低各4家报价,对其余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后,发布各期限品种的Shibor价格。目前主要期限品种有隔夜、1周、2周、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及1年的,报价可以在www.shibor.org看到。以2016年6月数据看,银行间拆借市场日均成交约3.18万亿元,加权平均利率为2.14%。拆借主要集中在短期,以隔夜或一两周的资金交易为主。监管政策不允许有超过一年期限的拆借,实际上超过1个月期限的拆借,成交就很清淡了。其他需求的拆借银行同业市场交易,依赖于银行开立在央行的账户结算,所以他们交易的对象,实际就是各银行的超额准备金。除了上面说的追逐更高收益和结算需求之外,银行也会因为贷款需求和提现需求而向超额准备金有富余的同业拆借资金。贷款需求,是因为银行放贷的同时,需要给央行缴纳一笔对应的法定准备金。如果银行超额准备金不足,就无法缴纳法定准备金,这个时候,银行若需要完成放贷,就必须向同业临时买入超额准备金向央行缴付。提现需求,指当银行客户要求提取现金而银行库存现钞不足时,银行需要向央行金库(人民银行设立于各城市的金库)申请提取现金。但央行只允许银行在超额准备金为正值的时候提现,且提现最大额度为超额准备金部分。因而,当突发提现使超额准备金低于日常经营需要时,银行就需要先依赖信用向超额准备金富余的同业买进超额准备金,然后向人民银行本地金库申请提现。
监管要点关于银行依赖同业存放和资金拆入的总量,监管部门主要有清晰易懂的三条监管要求:
(1)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去掉从境外拆入的资金后,剩余部分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
额的1/3(农村信用社有例外规定,与上市银行无关,不谈);
(2)同业拆入资金最高金额不得超过该银行各项存款余额的8%;
(3)去掉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对单一金融机构同业融资净额不得超过融出银
行一级资本的50%。脚注:融资方为政策性银行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风险权重为零;融资方为其他存款性金融机构,3个月以内风险权重为20%,3个月以上风险权重为25%;融资方为其他非存款性金融机构,风险权重为100%。
有存贷比指标强制要求的时候,还规定同业存放和资金拆入不计入计算存贷比指标时的存款总数。由于目前存贷比指标强制监管已经取消,该规定亦失去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