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2017-01-12 唐朝
手银连载最近几篇阅读量比较低,估计有些朋友是打算直接看书,有些朋友是打算养肥了一口气宰,也有些朋友更喜欢看投资理念和具体公司分析。但无论怎么样,老唐挖过的坑,是一定要填完的,计划连载9课,其他公司分析类文章,春节前后都会给连载让路的。我考虑略微加快一点速度。
还是那句话,对于银行这个号称百业之母的行业,作为一名对自己钱包负责的投资者,可以不投,但不能不懂。老唐还是希望大家跟着连载走,有问题尽管提。勾起好奇心,永远是最有效的学习方式。很多疑问,都会在后面的连载中不断的解决掉,这个过程,便是“知“了的快乐!
先提醒,第三课是全书最难的一篇,老唐已经使出了洪荒之力把它变简单。但由于这一课的概念特别多,大致只能中翻中成现在这样了。即便暂时看不懂第三课,对后文的理解影响也不大。这一课啃过去了,后面一马平川。待第十二课看完后,再回头来看第三课就简单多了。
本课7000多字,分为三篇连载。今天一次发出,方便愿意学习的朋友周末一口气搞定。
第三课 银行的监管资本本书就两节课比较难:第三课和第九课。本节谈银行的监管资本,概念比较多,难度偏高。如果读后感觉云里雾里,可以先行跳过。待第十二课讲完全部资产负债表后,再回来复习这节课也是可以的。
按照我国银行业自2004年推广实施的《巴塞尔协议Ⅱ》监管要求,银行的监管主要从三个角度入手,分别是:资本充足率要求、监管部门外部监督要求、信息披露规范,合称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其中资本充足率要求又是监管的核心。扩展知识《巴塞尔协议》又名“资本充足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于1988年7月在瑞士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银行资产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遏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巴塞尔协议标准不是强制标准,但它得到了世界各国(包括中国)监管机构的普遍赞同,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后文简称“巴塞尔委员会”)构成事实上的国际银行监管标准制定者。《巴塞尔协议》运行至1995年,遭遇二百多年历史的英国老牌银行——巴林银行破产事件后(事件可以参看当事人尼克·里森出狱后写的书,书名叫《我是如何弄垮巴林银行的》) ,银行界开始意识到应该将市场风险也纳入监管体系。2004年6月,对《巴塞尔协议》进行大修后的全新版本——《巴塞尔协议Ⅱ》(以下简称“巴Ⅱ”)
实施,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纳入监管体系,确立了资本和风险之间的动态联系机制,建立了以三大支柱为核心的资本监管体系。2008年全球次贷危机后,巴塞尔委员会再次总结经验,修正巴Ⅱ漏洞,侧重于加强资本质量管理,强调危机应对。最终于2010年12月推出巴Ⅱ的修改版——《巴塞尔协议Ⅲ》(以下简称“巴Ⅲ”)。
2012年6月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参考巴Ⅲ制定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后文简称《资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我国上市银行均处于自巴Ⅱ标准向巴Ⅲ标准变化过程中。
理论上说,只要存款人或债权人信得过,银行是永远也不会缺钱的。但这个信得过是需要条件的:万一经济不景气,银行(或其担保人)有能力用自有资本承担损失,保障存款人或债权人的资金。而银行的经营目标是为股东创造财富,衡量标准就是净利润/股东权益(即净资产收益率,ROE)。
为尽可能提高ROE,银行有扩大负债或减少本金,从而扩大杠杆的潜在冲动。在杠杆倍数过大的情况下,一旦出现不利局面,就可能损害存款人或债权人利益,引发威胁整个银行业生存的信任危机。所以,现代银行监管的首要指标,就是强制要求银行自有资本保持在风险加权资产的一定比例之上,即资本充足率要求——事实上,借用融资炒股的概念,资本充足率就很容易理解——就是强制要求自有资本不能低于持股总市值的某一固定比例。一般来说,上市公司财报会把最重要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放在财报最前面的“财务概要”里,便于投资者或媒体快速浏览。在工商银行2015年财报的“财务概要——财务指标”部分(财报第11页),就展示了盈利能力指标、资产质量指标和资本充足率指标三大部分,这就是分析银行经营的关键指标。工商银行资本充足率指标如下表所示。
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是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它涉及三个概念:(1)资本充足率的标准;(2)什么钱可以算作资本;(3)资产如何进行风险加权。这节课我们先聊前两个问题,资产的风险加权放在第十二课聊。
执行标准根据《资本办法》规定,我国将银行分为系统重要银行和其他银行两大类,提出了不同的监管要求。
被归入系统重要银行的,代表该银行对我国金融系统拥有重大影响力,一方面在政策上会享受一些优待,另一方面也将面临更严格的监管。目前我国系统重要银行一共六家: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
监管机构对它们在各级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上,都要比其他银行高1%。
按照《资本办法》要求,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6%,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这三种资本的概念下面马上就会谈到),同时计提储备资本(又称“缓冲资本”)2.5%(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再考虑系统重要银行额外增加的1%,就变成系统重要银行2013年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9.5%,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1.5%了(其他银行少1%)。
另外,《资本办法》还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未规定具体条件和时间),监管机构还可以要求银行额外计提0~2.5%的逆周期资本(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
此标准一出,各大银行纷纷表示“压力山大”。经过与监管层的讨论与平衡,再加上监管层为配合政府宏观调控节奏,也需要适度放松监管要求,于是银监会在《资本办法》的基础上,妥协出一个6年过渡时间表,最终执行资本要求变为表3-1所示。
这一堆数字,貌似复杂,其实很简单,可分四步解读。
(1)按照《资本办法》要求,从2013年起,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标
准强制提高至5%、6%、8%。
(2)监管层让步,放弃2.5%储备资本要求,改以0.5%起步,年递增0.4%,直至2018年末达到巴塞
尔委员会要求2.5%。
(3)暂时不要求计提逆周期资本。
(4)于是2013年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基数要求分别变成5.5%、6.5%、
8.5%,系统重要银行额外加1%。以后每年增加0.4%的储备资本要求,直到2018年达标。
「脚注:根据银监会年报披露,截至2015年底,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整体状况是: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91%,较2014年底上升0.35个百分点;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1.31%,较2014年底上升0.55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为13.45%,较2014年底上升0.27个百分点。」不达标的后果资本充足率,是银行不同资本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是银行面对的核心监管指标。如果银行达不到资本充足率标准,监管部门会有无数办法“治”你,常见的有:限制银行放贷规模;限制银行员工薪酬;
限制银行向股东分红;限制银行开设分支机构;限制银行投资其他金融机构;停止银行某些业务直至资本充足率达到标准,等等。总之一句话,银监会虽然不叫“叶良辰”,但他也有一百种方法叫你“混不下去”。
另外,关于资本充足率,我们还需要知道一条由监管机构掌握的可变因素:在巴塞尔协议的三大支柱之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里,授权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某家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或特定事件,单独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或提高针对该银行特定资产组合的资本充足率要求。